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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正时尚子公司6批次服装不合格 为孩子王联营供应商

时间: 2024-06-07 10:42:37 |   作者: 棉纱

  北京8月19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5号)显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仅限条例)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57278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9日。

  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4份关于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分别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验测试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报告编号:21J004345、21J004347)、江苏省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1018-023),以及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300012)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4C),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从事服装生产销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04347)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pH值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托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61件“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其中包含型号120的18件,型号130的20件,型号140的30件,型号150的38件,型号160的35件,型号165的2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6.137元给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49件衣服(吊牌标价为298元,当事人以95.36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68件,以86.42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81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牛仔连衣裙149件,货值金额为17060.5元,违法来得到的11080.087元。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04345)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耐湿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托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274件“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其中包含型号130的50件,型号140的54件,型号150的59件,型号160的61件,型号170的5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6.137元给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253件衣服(吊牌标价为168元,当事人以53.76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79件,以48.72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174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牛仔短裤253件,货值金额16252.32元,违法来得到的8641.659元。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1018-023)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面料起球项目不符合“GB/T31900-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托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43件“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这中间还包括型号120的15件,130的25件,140的30件,150为30件,160的25件,170的18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43元给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15件衣服(吊牌标价为248元,当事人以71.92元每件的价格出售了72件,以79.36元每件的价格出售了43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衬衫115件,货值金额15534.72元,违法来得到的3645.72元。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4C)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纤维含量不符合“GB/T31900-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托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60件“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其中包含型号80的20件,型号90的30件,型号100的30件,型号110的30件,型号120的30件,型号120的2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24.65元给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32件衣服,销售单价为57.42元每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衬衫132件,货值金额9187.2元,违法来得到的4325.6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商品货值为人民币33312.8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19721.74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涉案商品货值为人民币24721.9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7971.36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连衣裙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衬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开展调查,并如实提供对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柒角肆分;没收不合格牛仔连衣裙12件,没收不合格牛仔短裤21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捌角贰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叁角陆分;没收不合格衬衫28件,衬衫28件;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贰拾壹元玖角贰分。

  综上所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玖拾叁元壹角;没收不合格牛仔连衣裙12件,没收不合格牛仔短裤21条,没收不合格衬衫28件,衬衫28件;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零叁拾肆元柒角肆分。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5号)显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27984万元,罚款0.139968万元,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9日。

  2022年3月10日、2022年6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2份关于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分别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002240)、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AAF21101591)。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002240)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生产了16件“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这中间还包括型号80为2件,型号90为2件,型号100为4件,型号110为6件,型号120为2件。每一件的成本为人民币16.8元。至案发,总计向广州萝岗孩子王301078)万达店销售出16件衣服,每一件的售价为人民币34.29元。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卫衣16件,货值金额548.64元,违法来得到的279.84元。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6件不合格服饰进行整改。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AAF21101591)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长裤(水洗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的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委托东莞市韵魅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9件“牛仔长裤(水洗产品)”,这其中包含型号80为1件,型号90为1件,型号100为1件,型号110为2件,型号120为2件,型号130为2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4.18元给东莞市韵魅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长裤(水洗产品)9件,每件单价为人民币16.8元。货值金额151.2元,违法来得到的23.58元。销售出去的9件不合格牛仔长裤其中3件用于采样,另外6件已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长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卫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开展调查,并如实提供对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拾叁元伍角捌分;罚款人民币叁佰零贰元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捌角肆分;罚款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元贰角捌分。

  综上所述,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叁佰零叁元肆角贰分;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陆角捌分。

  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持股票比例29.41%,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为安正时尚603839)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正时尚”,603839.SH)全资子公司。

  安正时尚2021年年报显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蛙品”)为公司子公司,间接持股比例50%。

  此外,孩子王(301078.SZ)2021年10月11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第二大联营供应商,为2019年第三大联营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6日以及2022年1月17日,我局陆续收到四份关于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分别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验测试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报告编号:21J004345、21J004347)、江苏省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1018-023),以及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4C),故我局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公司。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04347)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pH值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托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61件“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这其中包含型号120的18件,型号130的20件,型号140的30件,型号150的38件,型号160的35件,型号165的2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6.137元给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49件衣服(吊牌标价为298元,当事人以95.36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68件,以86.42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81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牛仔连衣裙149件,货值金额为(12×298+95.36×68+86.42×81)=17060.5元,违法来得到的11080.087元。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04345)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耐湿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托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274件“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这其中包含型号130的50件,型号140的54件,型号150的59件,型号160的61件,型号170的5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6.137元给东莞市裕昌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253件衣服(吊牌标价为168元,当事人以53.76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79件,以48.72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了174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牛仔短裤253件,货值金额(21×168+53.76×79+48.72×174)=16252.32元,违法来得到的8641.659元。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1018-023)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面料起球项目不符合“GB/T31900-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托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43件“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这这中间还包括型号120的15件,130的25件,140的30件,150为30件,160的25件,170的18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43元给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15件衣服(吊牌标价为248元,当事人以71.92元每件的价格出售了72件,以79.36元每件的价格出售了43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衬衫115件,货值金额(28×248+71.92×72+79.36×43)=15534.72元,违法来得到的3645.72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44C)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纤维含量不符合“GB/T31900-2015”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托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60件“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这其中包含型号80的20件,型号90的30件,型号100的30件,型号110的30件,型号120的30件,型号120的20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24.65元给九江市众诚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132件衣服,销售单价为57.42元每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衬衫132件,货值金额9187.2元,违法来得到的4325.64元。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商品货值为人民币33312.8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19721.74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涉案商品货值为人民币24721.9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7971.36元。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衣服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货值金额等;

  3、编号为21J004347的检测报告;证明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抽检不合格;

  4、编号为21J004345的检测报告;证明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抽检不合格;

  6、编号为A44C的检测报告;证明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抽检不合格;

  上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均经过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本案书证、物证等材料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并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听告字?2022?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FL133601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如实提供对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二、没收不合格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12件,没收不合格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21条;

  三、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捌角贰分。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FL1336014)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二、没收不合格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28件,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28件;

  二、没收不合格牛仔连衣裙(产品货号FP1225168)12件,没收不合格牛仔短裤(产品货号FP1211072)21条,没收不合格衬衫(产品货号FP1316026)28件,衬衫(产品货号FL1336014)28件;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0日以及2022年6月23日,我局陆续收到二份关于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分别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002240)、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AAF21101591),故我局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公司。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002240)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生产了16件“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这中间还包括型号80为2件,型号90为2件,型号100为4件,型号110为6件,型号120为2件。每一件的成本为人民币16.8元。至案发,总计向广州萝岗孩子王万达店销售出16件衣服,每一件的售价为人民币34.29元。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卫衣16件,货值金额548.64元,违法来得到的279.84元。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6件不合格服饰进行整改。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AAF21101591)结论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仔长裤(水洗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的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委托东莞市韵魅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9件“牛仔长裤(水洗产品)”,这其中包含型号80为1件,型号90为1件,型号100为1件,型号110为2件,型号120为2件,型号130为2件,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价格14.18元给东莞市韵魅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上述衣服交货至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长裤(水洗产品)9件,每件单价为人民币16.8元。货值金额151.2元,违法来得到的23.58元。销售出去的9件不合格牛仔长裤其中3件用于采样,另外6件已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衣服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货值金额等;

  3、编号为22J002240的检测报告;证明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抽检不合格;

  4、编号为NAAF21101591的检测报告;证明牛仔长裤(水洗产品)抽检不合格;

  上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均经过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本案书证、物证等材料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并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字?2022?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长裤(水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饰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服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如实提供对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卫衣(产品货号FL1344108)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捌角肆分;二、罚款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元贰角捌分。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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